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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科】病案复印制度

资料来源:医务处

发布者:宣传部

时间: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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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一、复印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二、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三、复印病历时应提供下列其中之一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身份证、医保卡、户口簿、驾驶证、护照、军官证、老年证。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不能提供与病历记录中姓名等项目相符的身份证件时,无权复印病历。

五、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到病案科进行复印。复印后由专人送回病区。

六、复印完成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复印病历资料上加盖病案科印章,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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